广安最近油价调整-广安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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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的股票有哪些

2.谁知道广安市出租车2010年度燃油补贴内容

天然气的股票有哪些

广安最近油价调整-广安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天然气股票的介绍

1. 申能股份600642

持有负责开发东海平湖油气田的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40%的股权,为进一步满足上海市的天然气需求,东海平湖油气田二期扩建工程---八角亭平台工程已于点火投产。今后东海平湖油气田对沪日供气规模可望从120万立方米增加到180万立方米,东海平湖油气田供应量占上海天然气供应总量30%。

2. 桂林旅游000978

公司投资240万美元占40%股份,与外方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桂林市管道燃气业务。公司还借助新奥燃气的网络销售旅游产品,通过新奥网络组织的第一批60多名游客已经于5月底到达桂林。

3. 大众公用600635

公司是上海乃至华东地区最重要的燃气供应商之一,控股50%的上海大众燃气是国内首家产权多元化的大型城市燃气企业。大众燃气拥有上海浦西地区苏州河以南8个行政区的燃气客户134万户,占据着上海燃气销售市场40%的市场份额,垄断优势明显。

4. 威远生化600803

参股新奥集团是一家以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为主要事业领域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总资产98亿元,80多个全资、控股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布在国内50多个城市及香港、墨尔本、伦敦、波士顿等国际都市。

5. 长春燃气600333

公司是吉林省最大的管道燃气生产企业,经营的管道燃气产品(包含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长春、延吉两市市区用户,占据两地燃气市场的70%以上的份额;公司是长春市冶金焦炭和煤焦油唯一的生产厂家,80%以上产品异地销售;燃气安装业务以及燃气供应的配套业务,公司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

6. 大通燃气000593

公司拥有上饶博能煤气90%的股权、大连新世纪燃气90%的股权及牡丹江燃气90%股权。3家公司属于公用事业范畴,受经济周期的波动影响较小,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回报稳定的特点。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产业发展空间较大,可以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

7. 广安爱众600979

公司于02年收购广安天然气公司,04年取得广安爱众燃气公司股权,06年1月拍得西充天然气公司特许经营权及经营性资产,该公司用户超过2万户,预计可实现9%左右目标收益率,四川省已探明储量达5.18万亿立方米,年天然气生产近100亿立方米,公司正处于四川盆地气田中心地带,资源供给有充分保证。

8. 广汇股份

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一期工程自2005年9月3日试运营来已进入平稳状态,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拟投资37.5亿建设液化天然气二期工程项目。二期工程建设期计划从06年下半年-09年底全面建成投产。预计二期工程年均销售收入36.96亿元(含税),年均利润总额3.63亿元。二期工程竣工达产后,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一、二期工程整体可实现年销售收入50.82亿元以上。

9. 永泰能源600157

公司主营业务在实力雄厚的第一大股东泰山石油000554入主后得到强化,泰山石油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石油601857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优良资产和核心业务,是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成品油生产商及经销商,中国最大的石化产品生产商和分销商,亦是中国第二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商,公司是中石化的嫡系公司,经营石油业务具有雄厚的背景。另外,公司本身就拥有广泛的油站资源,泰山石油收购鲁润股份后,使鲁润股份的油品网络资源实现完全的资源配置,把大股东的山东最大的石油战略储备油库,专用铁路运输线与公司新建的码头进行资源整合,真正实现了强强联合,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益。目前公司的成品油销售增长势头旺盛,油价在国际形势的推动下也大幅上升,这点我们可以通过公司数据得到印证。因此,在大股东的强力背景及无私的支持下,结合国际油价最近迭创新高,公司的发展潜力相当乐观。

谁知道广安市出租车2010年度燃油补贴内容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文件“财建[2009]1008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常清楚,但是各地执行的并不严密。应该是按年度加权平均与2006年初基准价的涨价幅度和本年度耗油量、分品种计算年度补贴额,你填过这个表没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是该文件的附件。以下文件供参考。

交通运输部含附件文件:

成都市转发(无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xls

附表二农村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xls

附表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燃料消耗量明细表.xls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汇总表.xls

附表五农村客运燃料消耗量汇总表.xls

附表六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