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区石油价格-大连市石油价钱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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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中石油有没有礼品加油卡卖

2.中矿石油(大连)有限公司怎么样?

3.大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大连中石油有没有礼品加油卡卖

大连地区石油价格-大连市石油价钱调整表

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中石油)是一家集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油品销售、油气储运、石油贸易、工程技术服务和石油装备制造于一体的综合性能源公司,在大连市区域内的中石油公司,是有礼品加油卡卖的。加油卡是用来为汽车加油的储值卡,有极高的便利性,并且针对不同品牌的加油卡有不同种的优惠措施。

中矿石油(大连)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矿石油(大连)有限公司是2015-08-12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

中矿石油(大连)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443411623661,企业法人邱建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矿石油(大连)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异辛烷(2740)、粗苯(167)、煤焦沥青(1568)、石油醚(1965)、石油气(1966)、汽油(1630)、甲醇汽油(1630)、乙醇汽油(1630)、煤油(1571)、柴油[闭杯闪点≤60℃](1674)、石脑油(1964)、1,2-二甲苯(355)、1,3-二甲苯(356)、1,4-二甲苯(357)、苯酚(60)、丙烯(140)、苯(49)、苯乙烯[稳定的](96)、硝酸[浓度<70%](2285)、甲基叔丁基醚(1148)、氢氧化钠(1669)、乙醇[无水](2568)、煤焦油(1569)、丙烷(139)、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642)、甲烷(1188)、氨(2)、1-丁烯(238)、2-丁烯(239)、异丁烯(2708)、甲醇(1022)、溶剂油[闭杯闪点≤60℃](1734)的无储存经营,燃料油、沥青、润滑油、钢材、木材、煤炭、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矿产品、阀门、办公用品、汽车零部件、计算机硬件、建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销售,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经营广告业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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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用气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供应(含向本单位职工供气单位)、使用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和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的液化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计量、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液化气厂(站)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按《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厂(站)设置符合本市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厂(站)设施和密闭的残液回收装置;

(四)有与液化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

(八)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九)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充装记录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和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单位,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以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在市内四区的,应向市燃气管理处申请;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向当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查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

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涂改、转借《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准购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应按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增供气站点的,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对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复审,每二年对液化气供应站点进行一次复审。第十一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供应站点停业、歇业,须妥善落实安置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液化气供应单位更名或变更法人代表,应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分立或合并,应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液化气厂(站)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液化气贮灌区和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牌,严格规定车辆和人员出入制度,并须有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巡查。

在液化气厂(站)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阀门井周围和液化气输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内,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堆放物料。第十三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向市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经检查合格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液化气供应单位所使用的钢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